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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汇总

发布日期:2023-10-07 15:57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三、出租的衡宇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支付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衡宇从管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一、购置的衡宇 (二)购置存量房自管理衡宇权权属转移、变换挂号手续房地产权属挂号机关签发衡宇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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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租的衡宇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支付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衡宇从管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一、购置的衡宇

(二)购置存量房自管理衡宇权权属转移、变换挂号手续房地产权属挂号机关签发衡宇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划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盘算应停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一)纳税人自建的衡宇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二、 新建的衡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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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条约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条约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条约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详细问题的解释和暂行划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衡宇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划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汇总来啦!

四、 融资租赁的房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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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人在管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衡宇应按划定征收房产税。

您知道吗?差别方式取得的衡宇土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有差异今天申税小微对此作了全面的整理一起来看看吧。

最后申税小微再附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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